审理法院:建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潭民初字17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2-0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告刘润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7元,依法减半收取2903.5元,由原告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金凤
人民陪审员张晓清
人民陪审员林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蔡绍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