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凤冈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凤民初字第56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5-2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宋光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基于被告宋光明已履行搬迁义务为由,而于2014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基于被告宋光明已履行搬迁义务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视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凤冈县龙泉镇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文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达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