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南法民初字第0516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3-0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与被告秦于鸿、秦大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鼎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上新街房管所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龚泽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