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19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1-27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秀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电开公司)征地移民生产安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秀成申请再审称,我与万州电开公司签订的《鱼背山水电工程农民移民安置合同》(以下简称安置合同)约定由万州电开公司安排我到该公司就业,我要支付安置费11500元。这个约定违反了《万县市统一征地暂行办法》或者《五桥区鱼背山水电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应属无效,而且万州电开公司也没有安排我到该公司就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缺乏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关于安置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黄秀成称安置合同与《万县市统一征地暂行办法》或者《五桥区鱼背山水电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安置实施细则》不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故安置合同不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万州电开公司安置了黄秀成的依据问题:安置合同约定:“甲方(指万州电开公司)将乙方(指黄秀成)安排到股份联合兴办的第二三产业就业,享受其务工人员的同等待遇,若企业倒闭时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乙方必须服从分配,中途不退安置费,不再调整土地,不再享受移民身份具有的优惠政策。乙方自行离厂或违纪违法受到厂里的除名处分,甲方不负责第二次就业。……”因此,该合同仅约定万州电开公司安置黄秀成到其股份联合兴办的企业工作,并未约定万州电开公司为用工主体。黄秀成被安排在原万县市正方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了数年,而该公司是万州电开公司的关联公司,故可以认定万州电开公司按照约定为黄秀成安排了就业。
综上,黄秀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黄秀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干建强
代理审判员俞开先
代理审判员敖宇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屠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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