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城民一初字第23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5-2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民诉被告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洪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洪民承担,余款100元退回原告李洪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马海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