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龙新民初字第393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30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村华、戴爱珍的起诉状,起诉人陈村华、戴爱珍诉称,2014年4月5日,龙岩市晟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对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二组集体所有的山地进行征用,所有征地补偿款共计6500000元。该山地征用后,该款由曹溪街道浮蔡村浮蔡二组村民小组进行分配。村民小组部分组委私下商议后,即拟定《告浮蔡二组许氏家族宗亲同胞书》,根据上述办法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根据该分配办法:浮蔡二组内许氏宗亲每人获得补偿款20000元,而起诉人却只按每人6000元进行分配。该分配方案显然不合理、不合法。起诉人均属于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集体成员,对于集体山地征用补偿款应当享受与其他小组成员同等的分配标准。该办法出台后,起诉人不断地与被告负责人进行沟通,要求按照集体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均被被告负责人予以拒绝。此后,村小组随即对补偿款进行了分配。另,村小组保留528000元的预留款尚未分配。现起诉人认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决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第二村民小组向起诉人陈村华、戴爱珍各支付20000元山地补偿款。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起诉人陈村华、戴爱珍所主张的山地征用补偿款,系龙岩市晟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对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浮蔡二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地进行征收所得的征收补偿款,该款项如何分配属于曹溪街道浮蔡村浮蔡二组村民小组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应由曹溪街道浮蔡村浮蔡二组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起诉人认为曹溪街道浮蔡村浮蔡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告浮蔡二组许氏家族宗亲同胞书》分配方案未将其确定为可分配20000元补偿款类别,侵犯其合法权利;但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村华、戴爱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廖丽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汤小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