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建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潭民初字第252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2-1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诉被告叶建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97元,依法减半收取2398.5元,由原告建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钟金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蔡绍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