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2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3-26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林华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黄林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林华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黄林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张璇
代理审判员王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