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32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5-13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小娣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9日作出的(2014)甬余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小娣以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小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孙小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永森
审判员赵保法
代理审判员莫爱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潘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