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文民初字第14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3-3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顺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已征收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顺桃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拆迁协议约定的房屋,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水林
代理审判员徐应应
人民陪审员张新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