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文民初字第145-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4-03
审理经过
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永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文县移民安置局、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水林
代理审判员徐应应
人民陪审员张新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