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昌民初字第1250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9-18
本院认为
原告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舒少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