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开化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衢开民初字第56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0-22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吴巧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诗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霞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