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合法民初字第0552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9-09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告余礼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晓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