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澧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澧民三初字第70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8-19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诉被告张如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如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如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张如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6元,减半收取2463元,由澧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交纳。
审判人员
助理审判员曹承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吴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