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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02079号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8   阅读:

审理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徐民终字第0207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7-10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甜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大黄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黄山村委会)、姚桂来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7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甜及其委托代理人佟玉廷,被上诉人大黄山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孙存保,被上诉人姚桂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陈甜在一审中诉称,陈甜与姚桂来之子姚彭彭于2010年9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13日,姚彭彭因工伤病故。2011年6月30日,陈甜生育一女姚奕冰。2011年11月1日,陈甜的户籍转入大黄山村委会。2013年2月,陈甜带女儿姚奕冰回娘家居住。同年2月16日,大黄山村委会与姚桂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户登记被拆迁人有姚桂来、王存英、姚奕冰,未登记陈甜,以致陈甜无法获得40㎡的拆迁补偿,侵犯了陈甜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依法确认大黄山村委会与姚桂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2、判令大黄山村委会与姚桂来、陈甜及王存英、姚奕冰重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陈甜诉称的理由可知,其是以两被告侵犯其拆迁补偿安置款为基础而主张涉案的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的,其目的在于维护其补偿安置权。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未达成协议时,被拆迁人主张补偿安置权所发生的纠纷,不属民事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甜的起诉。

上诉人陈甜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案由不应当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上诉人在提起此次诉讼之前曾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大黄山村委会行政不作为,我们的理由就是没有和上诉人签订补偿合同,但一审法院立案庭没有受理,要求上诉人诉二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也未释明上诉人应该提起行政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因此提起此次上诉。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大黄山村委会答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被上诉人姚桂来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陈甜的上诉主张,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陈甜在一审诉讼中的主张,其要求确认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同时要求被上诉人大黄山村委会另行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于当事人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要求继续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确实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建

审判员杨梅花

代理审判员李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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