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马民三抗字第0000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2-18
审理经过
申诉人和县历阳镇第一小学与被申诉人赵太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和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和县历阳镇第一小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13日,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马检民行抗(2013)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和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家龙
审判员王铁
审判员段联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