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32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5-1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蒋芳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甬鄞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俞灵波
审判员朱亚君
代理审判员郑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潘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