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农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吉农民初字第3846-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1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农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诉被告蔡福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准许原告农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黄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