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高民申字第0220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0-15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俊生因与被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以下简称宣武医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5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俊生申请再审称:(一)我与宣武医院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属于迫于无奈签订的。(二)宣武医院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期限给付拆迁款,已构成违约。(三)宣武医院迟延交付拆迁安置房屋,已构成违约。(四)拆迁补偿款数额不明确,补偿标准不一致。马俊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马俊生与宣武医院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双方对补偿款发放的时间约定为交付房屋5个工作日后。由该约定可以看出,双方约定了付款的开始时间,但未约定宣武医院最迟给付补偿款的时间,故属于约定不明。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宣武医院支付补偿款的时间尚在合理期限内,故并未认定宣武医院违约,并无不当。马俊生关于宣武医院迟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的主张,因马俊生与宣武医院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故马俊生要求宣武医院承担迟延交房的责任于法无据。马俊生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马俊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俊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洋
代理审判员韩宇
代理审判员王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史明鹭
书记员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