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吉民抗字第6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2-11
审理经过
申诉人榆树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繁超、曹志平与申诉人栗国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长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榆树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繁超、曹志平与栗国政均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9月10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检民(行)监(2014)22000000078号民事抗诉书,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李丽
代理审判员杨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贾云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