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邯郸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邯县民初字第14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2-1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汲献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47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邯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范华安
审判员代丽荣
代理审判员宋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裴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