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涪民初字第503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3-09-03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学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鑫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毛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