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昆民申字第0018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1-13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俊林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拓东街道办事处、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俊林申请再审称:根据本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没有昆明地铁六号线值机大厅项目的立项、规划、批准材料,张俊林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兴仁街片区就是一个项目一个补偿标准,被申请人应当补偿给申请人差价款,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必须参加诉讼的盘龙区人民政府没有参加诉讼。综上,请求撤销(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房屋拆迁款人民币331716.12元,一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张俊林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拓东街道办事处、昆明富大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昆明城市轨道交通首期工程兴仁街片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已按照该协议规定内容实际履行完毕,均未出现违约情况。根据现有在卷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并未出现过变更、提高。张俊林所述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平方米人民币11200元,是在双方协议签订履行完毕后,在2012年盘龙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昆明地铁六号线值机大厅及配套建设项目中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该标准并未涉及到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补偿协议。因此,张俊林认为补偿标准有提高,要求补偿差额部分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并未参与到张俊林与拓东街道办事处和富大建筑公司之间补偿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因此,盘龙区人民政府并不属于该协议的当事人,张俊林要求盘龙区人民政府参与本案诉讼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张俊林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俊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晏云锋
审判员贾音
代理审判员陈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