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阜民一终字第0021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3-03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洪才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薛洪才起诉涉及的房屋现登记在企业名下,性质为集资建房,房产也尚未分配到户,且该房在查封中,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薛洪才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薛洪才不服原审法院裁定,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纠纷并非集资建房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属企业内部因单位建房、分房引起的纠纷,应根据国家有关单位住房和房改政策进行处理,且该房在查封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斌
代理审判员王来斌
代理审判员孙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陶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