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安民初字第1570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1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建忠与被告安溪县官桥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建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0元,减半收取为1115元,由原告廖建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蔡锦锋
审判员钟辉煌
审判员白荣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