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柳林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3)柳民初字第67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6-1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柳林汇丰兴业同德焦煤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保林、康月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柳林汇丰兴业同德焦煤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保林、康月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山西柳林汇丰兴业同德焦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保林、康月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准许原告山西柳林汇丰兴业同德焦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保林、康月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山西柳林汇丰兴业同德焦煤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世茂
审判员李翠红
审判员刘东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