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皖民申字第0032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8-13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方汝田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3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方汝田申请再审称,张仁凤、陆春霞、陆忠琴、李文杰2014年元月8日出具的声明、安置补充协议、公证书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是一份虚假协议,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方汝田提供的张仁凤、陆春霞、陆忠琴、李文杰2014年元月8日出具的声明及张仁凤、陆春霞、陆忠琴、李文杰两户2007年与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等材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内容也不足以推翻原裁定;方汝田起诉要求对分割给陆忠琴户138平方米、张仁凤户102平方米共计240平方米房屋给予补偿,原审法院经审查,2008年3月25日,方汝田与该两户签订一份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其中张仁凤户分得102平方米,陆忠琴户分得138平方米。方汝田在二审认可该协议是三方自愿达成,且起诉的240平方米拆迁面积即指该240平方米面积,故原审法院认为方汝田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裁定驳回方汝田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方汝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方汝田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道林
审判员金爱慈
代理审判员宋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