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1791民初第212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9-2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善盛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奥森置业有限公司、董兆雪、刘红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市善盛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菏泽奥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鲁(2016)菏泽市不动产权第0000003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为菏泽市善盛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1637290000000031)。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市善盛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奥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鲁(2016)菏泽市不动产权第00****03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市善盛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瑞华
代理审判员刘标
人民陪审员翟福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