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青羊民初字第495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6-18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元诉被告成都铭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福元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福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铭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福元撤回对被告成都铭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福元承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隋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