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孙吴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黑1124民初106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2-27
审理经过
原告孙吴县果品公司与黑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孙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房屋补偿款2,37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孙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不能提供被告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因不能确定被告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地址而无法继续诉讼。故原告起诉主体不具有正当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孙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黑龙江天顺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保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