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5民终104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4-13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谈书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886元,减半收取为3443元,由上诉人昆山市玉山镇同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雪蓉
代理审判员姚望
代理审判员沈维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