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湘0104民初347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6-15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诉被告巢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自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志胜
人民陪审员张永玲
人民陪审员唐丽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