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湘乡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湘0381民初88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7-2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贺新、贺先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贺新、贺先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告贺新、贺先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兵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