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潜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皖0824民初120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6-0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波、肖萍诉被告潜山县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波、肖萍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李全波、肖萍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全波、肖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4元,由原告李全波、肖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汪全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