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辽02民辖终38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2-13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世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富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4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大连世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拆迁房屋(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晓梅
审判员周伯吉
代理审判员魏久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