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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民终6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4   阅读: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兵04民终6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0-26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六团(以下简称六十六团)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5)霍垦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明六十六团与胡伟是否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以及该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也未查明被拆迁的鸵鸟山庄中,属于胡伟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有哪些物品,该物品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即判决六十六团支付胡伟征迁补偿款767797.23元,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系基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而引发的追索拆迁补偿款纠纷,而非确权纠纷,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明显不当。另外,胡伟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林木管理费,一审法院超出胡伟的诉讼请求,判决六十六团支付45540元林木管理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5)霍垦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40元、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六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成军

审判员尹素梅

代理审判员冯林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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