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兵04民终6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0-26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六团(以下简称六十六团)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5)霍垦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明六十六团与胡伟是否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以及该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也未查明被拆迁的鸵鸟山庄中,属于胡伟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有哪些物品,该物品确定的具体补偿数额,即判决六十六团支付胡伟征迁补偿款767797.23元,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系基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而引发的追索拆迁补偿款纠纷,而非确权纠纷,一审法院将案由确定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明显不当。另外,胡伟在一审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林木管理费,一审法院超出胡伟的诉讼请求,判决六十六团支付45540元林木管理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15)霍垦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40元、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六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成军
审判员尹素梅
代理审判员冯林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