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民申24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5-20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海地、闫卫、闫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市委党校)、李惠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7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海地、闫卫、闫地申请再审称:(一)张海地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54号山字形楼房(以下简称“山字楼”)363号及阁楼的承租使用权是源于生母王大地在市委党校的住房,并且先于李惠心取得市委党校房屋的承租使用权,并非如二审判决书所述是基于“李惠心的同意”。1.张海地在市委党校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是源于生母王大地的住房,与李惠心无关。2.李惠心借市委党校山字楼腾退之机,巧取豪夺非亲生子女张海地生母遗留的住房腾退款。3.李惠心已享有足额的公房待遇,再获得以数百万腾退款为目的的公房承租合同,违反党纪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4.市委党校仅以李惠心是其职工和近年来从工资中扣房租为由,将申请人张海地五十多年在市委党校的承租使用权,于山字楼腾退开始后变更给李惠心,处理不公。(二)法院审理过程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和公民权利。(三)市委党校行管处在腾退工作开始之后,不当的行政操作变更张海地一家的实际承租关系,是造成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市委党校作为山字楼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其权利。市委党校已经确认其与李惠心的房屋租赁关系,在山字楼腾退过程中与李惠心签订的《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张海地、闫卫、闫地作为李惠心的共居人从李惠心处已取得相应的腾退补偿款。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张海地、闫卫、闫地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对其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张海地、闫卫、闫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海地、闫卫、闫地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程占胜
代理审判员宋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