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116民初379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7-0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兵、侯宗勤诉被告李德峻、南京六合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兵、侯宗勤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兵、侯宗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长兵、侯宗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长兵、侯宗勤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屠本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