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莘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1522民初528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2-1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体柱与被告莘县徐庄镇姬庄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体柱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曹体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孔德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虞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