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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226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6   阅读: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民申226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6-30

审理经过

郭志有因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白盆窑村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13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志有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或者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认为二审法院直接确认白盆窑村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可制定《拆迁补偿办法》有效是错误的,且二审法院间接认同一审法院篡改法律、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违法行为应予纠正,强调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再审条件。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谈话,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志有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难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郭志有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志有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珊

审判员李宝刚

代理审判员林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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