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黔民申52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6-30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胡朝华因与被申请人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朝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谭翠
代理审判员张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