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古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6)甘0622民初178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1-29
审理经过
原告尚登峰与被告古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张元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尚登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征收补偿款10020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将自己位于古浪县古浪镇公园路1号的平房出租给他人居住。2016年7月,原告得知该房屋已进行征收并且有补偿款,即向被告古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得知房屋已被征收拆迁,被告已将补偿款支付给了第三人张元庆。被告古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要求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古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职能部门,并未与原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古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以张元庆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房屋征收补偿款,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尚登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有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贾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