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甘1102民初28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1-17
审理经过
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高祥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定西市安定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姚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丁天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