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鲁02民终180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6-13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学武等30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郑戈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郑戈庄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7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郑学武等31人在一审中诉称:郑学武等31人是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郑戈庄村村民,郑戈庄村委会在2014年6月18日发布了《宅基地认定办法》,郑学武等31人认为郑戈庄村委会发布的《宅基地认定办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郑戈庄村委会没有认定宅基地的权限,制作程序违法,拒不执行政府安置办法,应该予以撤销。郑学武等31人现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郑戈庄村委会在2014年6月18日发布的《宅基地认定办法》,诉讼费由郑戈庄村委会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郑戈庄村委会在一审中辩称,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集体搬迁改造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应由村民委员会自己解决,该案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对郑学武等31人的诉求应依法驳回。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查明,2014年,郑戈庄村委会因为村庄搬迁改造,为统一标准,就村庄的住宅进行宅基地认定,制定了宅基地认定办法,要求对符合认定标准的提报拆迁委员会会议通过,进行公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除房屋。按照宅基地认定办法,郑学武等31人未经审批建造的房屋未能认定为宅基地。现郑学武等31人认为该宅基地认定办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制定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该认定办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郑学武等31人认为宅基地认定办法不合法,实际上是对拆迁补偿标准有异议。因拆迁标准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郑学武等31人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学武等31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郑学武等31人。
郑学武等30人(原审原告郑文修未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郑戈庄村委会作出的《宅基地认定办法》已经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一审裁定对法律规定视而不见,有法不依。2、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村委会的决议,没有提及拆迁补偿的标准问题,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推理为拆迁补偿标准。3、没有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等同于拆迁补偿标准,一审也不应定裁定驳回起诉。4、村委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村委会做出了与法律相抵触的决议,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辩称
郑戈庄村委会答辩称,村集体搬迁改造是村民自治范围的事情,应当由村委会自行解决,郑学武等31人实际是对拆迁补偿标准有异议,拆迁补偿标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郑戈庄村委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郑戈庄村委会作出的《宅基地认定办法》,是在村庄搬迁改造过程中为如何补偿安置拆迁房屋而作出,依据该《宅基地认定办法》对拆迁房屋作出是否为“宅基地”的认定,实质是确认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标准,一审法院认定郑学武等31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对拆迁补偿标准有异议,并无不当。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属于集体组织自治的范畴,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驳回郑学武等31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化宿
代理审判员徐明
代理审判员高仁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