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闽0802民初495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03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林庆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福建省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廖丽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肖付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