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湘0802执37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4-29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太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太平的房屋没有拆除,因申请执行人不急于要求对曹太平的房屋强制拆除,并履行强制拆除的相关协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志鹏
人民陪审员吴如根
人民陪审员姚天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任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