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渝民申149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0-20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基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紫霞、一审被告重庆申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基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基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并没有查清涉案房屋的租赁期限,其司法评估的时点和方法违反拆迁补偿的规定,评估的价值明显过高,应重新评估。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高紫霞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紫霞分别与申基公司、申基集团公司签订的重庆市渝中区拆安字第1173号《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协议》是协议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申基集团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高紫霞的安置义务,故应当承担不能履行安置义务的赔偿责任。经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涉案房屋在价值时点2014年9月25日的使用权价值为1338100元。因此,原审判决对高紫霞请求申基集团公司支付13381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申基集团公司虽认为司法评估的时点和方法违反拆迁补偿的规定,评估的价值明显过高,应重新评估,但其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应重新进行司法评估的事实。因此,对申基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重庆申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干建强
代理审判员敖宇波
代理审判员俞开先
裁判日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屠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