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合作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甘3001民初22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1-2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安诉被告甘肃高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辛玉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永安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永安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高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辛玉红诉讼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永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永安承担3668元。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姜燕
代理审判员高华尔贡
代理审判员赵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