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55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2-05
本院认为
原告杨文英,女,1961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李忠,男,196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梅天然,女,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罗勇,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罗逸轩,男,2013年9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梅天然。法定代理人罗勇。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学敏,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风云,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场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孟耀良,主任。委托代理人吴英,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雅静,上海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文英、李忠、梅天然、罗勇、罗逸轩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场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英、李忠、梅天然、罗勇、罗逸轩诉称,原告杨文英出生在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场北村谭家湾。1997年11月,经法院判决杨文英离婚后和梅天然二人连同户籍迁居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场北村谭家湾杨文英母亲周富妹处。2002年,杨文英将户口迁出,但无处落户。2004年5月,杨文英将户口重新落户在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场北村谭家湾69-1号,独立立户。经被告同意,2007年11月,梅天然将户口迁入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场北村谭家湾69-1号。2011年3月,杨文英与李忠登记结婚。2011年12月,梅天然与罗勇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罗逸轩。2013年3月,杨文英之兄杨钱忠(曾用名杨文忠)未经杨文英授权并同意,擅自签订动迁协议及相关文件并出具《情况说明》,说明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场北村谭家湾69号为该户所有,其要求继续履行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动拆迁协议及相关文件,杨文英的空挂户口和其所提居住使用等问题与动拆迁和村民委员会无关,由家庭内部自行协商解决。嗣后,被告以《情况说明》为由,不同意与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认为,按照场北村私房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口径等相关文件,杨文英、梅天然应属于安置人口,而李忠、罗勇、罗逸轩作为杨文英、梅天然的配偶或婚生子女亦应列为安置人口,原告不属于“空挂户口”。故起诉要求被告对五原告依据场北村村委会拆迁安置文件予以拆迁补偿安置。本院认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时未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财产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而直接要求被告以协议动迁方式对原告进行安置,应认定为要求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意思自治范畴,法院不宜干涉。故原告的起诉缺乏合同等设立财产关系的请求权基础,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文英、李忠、梅天然、罗勇、罗逸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叶印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罗仁冰